报告复核规定
恒规[2016]第001号
报告复核规定
为提高报告质量,提高各自业务水平,并统一相关业务要求,切实履行三级复核制度,现规定如下:
1、外勤主管应负责对项目成员底稿的复核,编制报告后,先交由其他外勤主管进行交叉复核,其他外勤主管应履行实质性复核,对外勤主管编制的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字(底稿+报告签发单的复核人),现具体分工如下:
A 刘晓芸 — 胡新宇 — 其他
B 陈雪琴 — 朱静芳 — 陈蓥洁
C 王 豫 — 汤 宏
注:前2位可交叉复核
2、经过“1”程序后,外勤主管应当面交合伙人复核,外勤主管应将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告知合伙人(有条件应书面陈述),合伙人对报告的重点部分进行复核。
3、如果外勤主管在外勤执行期间或报告编制期间,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执行的相关程序和报告编制的内容不明确或存在疑问,应主动咨询合伙人或发起共同讨论,亦可通知合伙人对重大工作事项召开专项讨论。
4、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各外勤主管应合理安排复核时间,并以不影响客户的需求和服务的质量为前提。
2016年9月13日
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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