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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与增值税销售额

2018/8/9 17:12:00      点击:

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如借入单位因物资损坏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时,借出单位可以用押金抵补损失。

  从增值税原理来说,由于押金本质上并不是销售收取的款项,而只是一种抵押性现金,因此,一般不作为增值税销售额。但如果押金最终被没收,不再返还,则实质上是一种出售行为,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

  也就是说,包装物押金,不退还或者超过一年的,都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则直接并入销售额。

  例:大世商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销售白酒,收取押金11.6万元,销售其他货物,收取押金1.16万元。

  这里,对于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7月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一般货物,首先要看会计上是否单独核算,如果不单独核算,则直接并入7月销售额。

  如果单独核算,则要看是否属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比如规定包装物退还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但购货方没有退还包装物,大世公司在9月根据合同协议规定,没收了押金,则应并入9月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单独核算,但规定包装物在2019年11月归还,则在2019年7月,虽然这时候没有超过包装物归还期限,但因为超过一年,就要在2019年7月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