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对比表

2017/3/24 10:20:15      点击:
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对比表

类型
  
条件
纳税义务产生时点
通常的会计收入确认时点
纳税义务与收入确认差异说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签订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
收款日(或约定收款日)、开票日孰早
销售服务:完工百分比法。无形资产、不动产: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其中销售不动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
如果会计收入确认时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差异较大。
  
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约定收款日、开票日孰早
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由于发货时点距收款时点较远,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较大。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收款日(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日)、开票日孰早
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发货日、办妥托收手续日孰晚
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
收到代销清单日(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日)、发货满180天之日、开票日孰早
根据代销合同条款具体分析,于收到代销清单日或者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时确认收入。
如果于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时确认收入,则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较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收款日(或转让完成日)、开票日孰早
销售服务:完工百分比法。无形资产:转移所有权凭证。
如果会计收入确认时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差异较大。
  
销售不动产
  
收款日(或权属变更日)、开票日孰早
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其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
  
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发货日、开票日孰早
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销售建筑服务、租赁服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预收款日
销售建筑服务:完工百分比法。租赁服务: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一般都较大。
  
销售货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除外
发货日、开票日孰早
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预收款日(或约定收款日)、开票日孰早
完工百分比法。
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