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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阅:多才的人儿,请您看看这个税事儿怎么解决?

2016/11/2 15:53:45      点击:

一、案例

十月,甲公司卖了三件非专利技术给乙公司,金额共计2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甲公司分别开具55万元、56万元、35万元、62万元共四张发票,计208万元。

2、乙公司已分别付款35万元、97万元共计132万元,余下76万元待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3、书面合同还未签订,乙公司要求必须签订三个合同。 

二、甲方财税怎么处理?

首先声明下,此类事情的标准做法是:先签合同,后开票、付款,再办财产转移手续。但是有些商业交易就是不走常规路,只说了一个总价,就开始付款或开票了。后续发现缺个“形式上的合同”,就需要现补。上述案例,就是这个现实背景下发生的。咱不说以后怎么规范化,怎么解决眼前的事儿?多才的人儿,您怎么看?我先来说说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一)后补书面协议是不违法的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民法原理,合同可分为口头协议、书面协议两种。付款、开票前是否达成了“君子协定”(口头协议)?我认为肯定有,不然怎么明确208万元的付款金额?那么达成了口头协议,也不妨碍现在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即合同),对吧?后补书面协议不违背任何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不违法。即合法!

(二)正式合同金额怎么写?

 如果你是律师,肯定会说把以前达成的口头协议金额搬过来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当时就说了一个打包价208万怎么办?另外,你还得与乙方的要求和已经付款开票的情况相契合啊。我的建议是签订三个金额分别为:35万元、55万元和118万元的合同,第三个合同中特别约定预付款42万元。理由见下面内容说明!

(三)甲方账务怎么处理?

如果按照本人建议的三种金额签订合同,那么甲方的账务可以做如下处理(暂不考虑税费):

1、收到35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

2、收到97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9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预收账款    420000

3、收到尾款76万元时:

借:预收账款 420000

       银行存款 7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8000

(四)发票开具怎么解释?

1、第一张发票金额35万元和第一个合同金额及收款一致,规范开票。

2、第二账发票55万元与第二个合同金额一致,但多出来的收款金额42万元可放进第三份合同中作为第三个交易的预付账款。

3、第三、四张发票56万元、62万元共计118万元与第三个合同金额、收款金额一致。 

三、些许思考

1、这是一个真实案例,能在没有重大违法嫌疑(三流一致)的情况下操作成功,开票金额都不比能签订的合同金额大是关键。如果大就存在部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2、收款和开票都在同一个月内进行是有利条件。如果跨月,要想把事情说“圆满”,可能需要去修改纳税申报表。

3、交易的标的是公允价值难确定的非专利技术,合同金额的最后确定难被税局调整。

4、合同是交易起点的重要标志!特别是营改增后,要想证明服务或无形资产应税行为实际发生,合同是一个重要证据。

5、遵守正常的商业交易步骤是非常必要的,那可是前人血泪经验的总结。个人不认为大家都可以如上例随意补充合同、随意开票、收款!

6、甲乙两家在法务合同审阅、财务内部控制(开票、收款)等方面都存在违规之处。针对薄弱环节,建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事情发生了,就得想办法去解决。本人的上述解决建议,肯定不是最完美的。欢迎对此操作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