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案例展示

不同税收待遇的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

2016/10/21 14:44:54      点击: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诸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按减免对象和幅度可归纳为对收入或所得额全额免征税款,因减计收入或所得额而减征税款两类。当一个企业同时从事适用免税、减税和征税等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时,特别是在当年或以前年度的某类项目亏损、某类项目盈利时,其亏损如何弥补、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许多财务人员为此颇感棘手,还会因少缴或多缴税款而招致税务风险。 

    减税免税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 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税收优惠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企业同时从事征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1、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税规定 现行税法以明确列示项目的方式,对农、林、牧、渔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作了规定,对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 与种养业相关的免税项目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项目以及远洋捕捞。 最常见的牲畜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及在饲养场所进行的乳制品加工,对毛、皮、鬃等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鹤鸪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及禽蛋等相关禽产品;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处置。但不包括鸟类饲养和山鸡、孔雀等其他珍禽饲养。 实行减半征收的项目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以及饲养牲畜、家禽以外的生物养殖。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个人或者企业受委托,从事上述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可享受或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仍属于企业),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企业回收。该企业此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从事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超过生态承载力的药材等林产品采集等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的所得;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虽属于农、林、牧、渔业但没有相关税法列明的项目,均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基础设施、环保节能、技术转让减免税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怡源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从事当归种植和香料的生产,财务人员认为这都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就将两个项目的成本、费用混合记载在一起。次年3月进行汇算清缴时申报:种植当归所得30万元,免缴企业所得税;香料生产所得4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但被税务人员告知:由于未将免税项目与征税项目的成本、费用分别单独核算,不能享受免税优惠,从而应按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7.50万元。 案例二:芙蓉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从事生猪饲养和外购鲜肉切割加工,对收入、成本、费用进行了单独核算,次年汇算清缴时,申报生猪饲养所得30万元,免缴企业所得税;外购鲜肉加工所得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是从事减免税项目的生产经营,也应知晓和遵循税法规定并做好税收筹划。

    减税、免税项目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由于税法规定是对相关项目的所得减免税,而非对某类企业或对某项收入实行减免税,有关减免税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的问题,是财务人员需要了解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正常纳税企业的弥补亏损,税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对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曾有特殊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虽然废止了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但是该63号公告所附的《填报说明》以及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则,仍然是沿用了国税函〔2010〕148号的上述规定。 因此,至今为止,免税、减计收入以及减税、免税项目与征税项目之间仍然不得互相弥补亏损。 如何理解“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所得(亏损)与应税项目亏损(所得)不得互相弥(抵)补”这一规定呢? 一个企业如果仅从事免税项目的生产经营,或只从事减税项目的生产经营,需要弥补亏损时,用以后年度的项目所得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相同项目的亏损即可。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减半征收项目的生产经营,甚至还有全额征税项目的生产经营,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就比较复杂了。 所谓减半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予以了说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减半征收项目实际属于征税项目,且应以25%的法定税率计算税额,只是减征一半税款而已。因此,减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所得与亏损也不能互相弥(抵)补。 案例三:绿茵有限公司2014年从事花卉作物种植亏损6万元;外购茶叶分装后销售亏损7万元。2015年取得观赏性作物种植所得50万元;从事茶叶种植亏损4万元;种植中药材亏损9万元;外购茶叶分装后进行销售取得所得39万元。 分析:花卉、观赏性作物和茶叶的种植均属于减半征收项目。相同税收待遇项目所得,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应合并计算盈亏,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相同项目的亏损,该项目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4万元—6万元=40万元。 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后进行销售,不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而属于全额征税项目。该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征税项目的以前年度亏损,但是不能弥补减、免税项目的亏损,该项目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万元—7万元=32万元。 种植中药材系免税项目,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亏损9万元。 2015年应纳税额计算: 减半征收项目应纳税额=40万元×25%×50%=5万元 征税项目应纳税额=32万元×25%=8万元 经计算,绿茵有限公司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万元。按照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税款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不同税收待遇的项目与同一项目适用不同税收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减税、免税项目要分开核算,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所得(亏损)与应税项目亏损(所得)不得互相弥(抵)补”这一规定时,对“减税、免税项目”要有客观、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某项目因政策规定而在不同阶段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免税、减税)的,仍应认定为同一项目,如: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的是以项目为单位按征税和减、免税分开核算,而非项目享受免税、减税时要分开核算。对于企业从事相同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随着获利年度的延续,或者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由免税改为减税优惠的,无需分开核算,同一项目在不同阶段产生的所得(亏损)可以互相弥(抵)补。 案例四: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转让,2015年1季度发生亏损40万元,2季度取得所得450万元,3季度取得所得270万元,4季度发生亏损60万元。 该公司全年取得所得为62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620-500)×25%×50%=15万元 案例五:大地实业发展公司从事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生产经营,2012年开始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当年亏损30万元,2013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80万元,2014年亏损15万元,2015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75万元。 2013年所得80万元减除2012年亏损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5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75万元弥补2014年亏损15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 160×25%×50%=20万元 不能因为该公司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就以减税、免税项目的所得不能互相弥补为由,而不允许以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的所得用于弥补免税期2014年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