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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涉及税种(符合特殊税务重组)

2014/6/9 8:42:29      点击:

1.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及国税公告2010年第4号。
2.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3.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
4.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5.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6.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7.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不征或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不征或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